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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擇題,小弟有些答案真的懶得翻,因為是送分題,如果真的還是找不到答案的,再請密小弟吧!

D 1、民27 得設監察人(請注意,常考“應”、“得”的題目)

C 2、民198條+93條,甲若有撤銷,則自始無效,若無撤銷,就適用198條

D 3、156+160

B 4、187

A 5、667+681 合夥的債務,為連帶債務。271,內部應是均分,所以各三萬,但277甲跟自己的抵掉了

C 6.256,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,除損害賠償外,還可解除契約

B 7.294

A 8.1201

D 9.180

B 10.335

D 11.(太簡單了,所以懶得翻那一條)

A 12.這題請用消去法,B有權要用保管費用,C拋棄是針對不動產,D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。所以只剩A

C 13.懶得翻

A 14.823

C 15. 882+871

A 16.841

D 17.懶得翻

B 18.懶得翻,抵押權很重要,一定要看得很熟

C 19.907-1

B 20.懶得翻 夫妻財產制也很重要,選擇題常考

A 21.本題對看的比較熟的朋友來說,比較難。建議用消去法解題,B錯,是3個月,D錯,不可事先拋棄繼承,C錯,有判決是未成年人成年後拋棄繼承的,因1174,應於知悉繼承時起3個月內,所以以成年為界定。A較正確,雖然目前是以限定繼承,但乙繼承之後,一併繼承了甲的債務,而特殊不當得利中,為債之清償180的3。 

D 22.懶得翻

C 23.同上

B 24.同上

C 25.買賣不破租賃

B 26.結婚為有行為能力人

C 27.委任也常考,要熟讀

B 28.296

D 29.懶得翻

C 30.懶得翻 借貸的定義

B 31.懶得翻,無權代理常考

C 32.給付遲延

B 33. 270

D 34.虛偽通謀 無效常考,一開始很容易搞不清楚!

A 35.抵押權

C 36.不當得利

D 37.借貸

C 38.給付不能定義

CB 39.爛題目

C 40.837

申論(採用高點答案)

請注意申論題的寫法!要有層次分明、條理!不管會不會寫,總比混在一起來得好!

一、

(一)戊拋棄債權時,其效力:

1.依民法第307 條規定,債之關係消滅者,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,亦同時消滅。戊拋棄債權時,
不僅戊對丙之債權消滅,對於丁之連帶保證債權亦同時消滅。
2.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,為主債權而存在,故須從屬於主債權,主債權消滅,抵押權無法獨立
存在,依民法第307 條規定應隨同消滅。故戊對A 地之抵押權亦隨之消滅。
(二)戊拋棄抵押權時,其效力:
1.戊對A 地之抵押權經拋棄並完成登記後消滅(民法第758 條、第764 條)。
2.另依民法第751 條規定,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,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,免其
責任。故連帶保證人丁就抵押權所擔保之限度內亦同免責任。
3.至於戊對丙之債權仍然存在。
(三)丁拋棄繼承權時,其效力:
1.丁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與繼承無關,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(民法第1175 條、第1176 條)。
2.丁拋棄繼承權雖有可能影響其對戊之償債能力,惟因繼承權之拋棄屬身分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,依民法第
244 條第3 項規定不得主張撤銷丁之拋棄繼承權。
3.丁拋棄繼承權,不影響戊對主債務人丙、連帶保證人丁及物上保證人乙之權利。

 

 

二、

(一)按租金債權之收取權人為出租人(民法第421 條)。故本題之關鍵為何人為A 地之出租人。析述如下:
1.依民法第919 條規定,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,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。前項情形,出典人應
以書面通知典權人;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10 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,其留買權視為拋
棄;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,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。題示甲將A 地出典於丙後
賣與丁,如甲未以書面通知典權人丙行使留買權,縱已完成移轉登記於丁,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,丙可
行使留買權,對丁主張塗銷回復登記為甲所有,並請求甲辦理移轉登記為丙所有。
2.依民法第425 條第1 項規定,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,承租人占有中,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其租賃
契約,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。此即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。本題丙行使留買權並取得A 地所有權時,該
租賃契約,對於受讓人丙仍繼續存在。亦即丙應承受該租賃契約成為出租人。

 

3.結論:丙為出租人,得對乙主張租金收取權。
(二)按所謂押租金,指租賃成立時,以擔保承租人之租金及損害賠償債務為目的,由承租人交付於出租人之金錢
或其他代替物,租賃消滅時,承租人如不欠租及不負擔損害賠償債務時,出租人應返還之。
本題何人應返還乙押租金,關鍵在於民法第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是否適用於押租金?實務上認為,因
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,須交付金錢始生效力,如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,受讓人既未受押租金之
移轉,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(45 台上165 號判例)。故如甲未將押租金交付丙,則甲應對乙負
返還責任,如已交付丙則由丙對乙負返還責任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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