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弟只挑有難度的解題,有些題目只要看條文就知道答案了,就不解了。
D3.土104 107
B4.土46-2
D5.土114
C6.平47
D8.徵11
C9.徵9新法規重要
B10.都7
C11.是都計法的目的
D12.都7
C13.都63
C15.都64
A16.非都9
C17.送分題,送它分數題,答案在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
B18.送它分數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
A19.區15-3
C20.都計
B21.都計
C22.房屋稅
D23.土稅12
A24.基本題
D25.基本題
A26.基本題
B27.平40
D28.基本題
B29.基本題
C30.基本題
A31.基本題
C32.都在房屋稅裡面
B33.都在房屋稅裡面
C34.都在房屋稅裡面
D35.都在房屋稅裡面
D36.房屋稅
B37.契稅
A38.這題算是冷門裡面常考的
D39.常考請記熟各種公告現值起算日
A40.常考長期擁有的優惠
申論:
一、(這題是送分題,已經考了2~3次了!)
(一)立法目的:
1.土地法第34 條之1 之優先購買權,立法目的在減少共有人數。
2.土地法第104 條之優先購買權,立法目的在使建物與其基地所有權合一。
(二)規範內容要件:
1.土地法第34 條之1 之優先購買權,係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
承購。
2.土地法第104 條之優先購買權,係基地出賣時,地上權人、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
房屋出賣時,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。
(三)效力:
1.土地法第34 條之1 之優先購買權,具有債權效力。申言之,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
轉登記,其移轉行為仍然有效,此時優先購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。
2.土地法第104 條之優先購買權,具有物權效力。申言之,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
記,優先購買權人得主張移轉行為無效。
二、(也是送分題,實價登錄用靈活的方式來考而已)
(一)申報移轉現值: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,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,檢同契約及
有關文件,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,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。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
獨申請登記者,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。
(二)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: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,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
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。前項買賣案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:
1.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,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。
2.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,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,應由不動產經紀業
申報登錄。
另外,違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,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,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
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應按次處罰。
結論,本次的土法稅是大送分,要拿到70多應基本實力的同學!加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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